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报告
内容摘要
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理念,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妥善化解各类涉外商事纠纷,全力服务保障苏州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
01
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
涉外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涉外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参照适用。
1.收、结案数呈上升趋势
年,苏州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件,同比上升17.89%;共审结涉外商事案件件,同比上升34.73%。此外,苏州法院还归口受理了与开放型经济密切相关的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纠纷、涉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类纠纷案件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件,相关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2.案件类型多样,案由相对集中
年新收涉外商事案件中,涉及借款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损害公司利益、独立保函等30多种案由类型,涵盖了跨境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四类案件案由相对集中,占总收案数的64.39%。
3.争议标的总额高,个案差异明显
年,苏州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达29.51亿元人民币,平均个案标的额为.46万元。标的额在万元以下的案件共件,占比51.10%;标的额在万元—0万元的中等标的额案件件,占比33.67%;标的额在0万元以上的大标的额案件共有76件,占比15.23%。
4.涉港澳台案件多于涉外国案件,涉台案件占比较大
年,苏州法院新收一审案件中涉外国当事人案件为件,其中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的较多,这是苏州与世界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体现。新收一审案件中涉港澳台案件为件,其中涉台湾地区案件为件,涉港澳案件为75件。
5.结案方式以判决为主,调解撤诉率有所降低
苏州法院审结的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件,占56.94%;以调解方式结案53件,占15.01%;以撤诉方式结案80件,占22.66%;以其他方式结案19件,占5.38%。年涉外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37.68%。
02
涉外商事案件主要特点
1.新收案件数量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对涉外商事审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苏州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近两年分别增长11.22%和14.63%。涉外商事案件数量的上升,与苏州地区跨境投资和对外贸易日趋活跃紧密相关。
随着苏州经济对外开放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扩展,独立保函欺诈、质押式证券回购、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类型涉外商事案件不断涌现。
2.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司法保障企业“走出去”需求凸显
年,苏州法院新收涉“一带一路”沿线19个国家和地区的61件案件,案件数是年的2倍。
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过程中,苏州与相关国家的商事往来、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3.判决案件中适用域外法情况明显增多,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情形亦趋于增多
苏州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年适用域外法判决案件9件,涉及适用乌克兰、埃塞俄比亚、萨摩亚等国的法律。
适用《纽约公约》审结2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并在2件跨境贸易纠纷案中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争议较多,约定境外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