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1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家会计师

同一天!1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7名CPA被行政处罚,还有1家代理记账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4家会计师事务所

1、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扬所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信华源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齐鑫辉所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宇韬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名CPA

1、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当事人:冯X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冯X飞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宇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当事人:郭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X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当事人:唐X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唐X松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当事人:吴X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X华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高信华源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当事人:肖X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X林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高信华源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当事人:袁X忠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X忠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宇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   当事人:褚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褚X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财哒哒互联网财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哒哒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

当事人:深圳财哒哒互联网财税有限公司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财哒哒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决定对财哒哒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扬所)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X华

执业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德扬所受托对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8月28日出具了“深德()审字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1.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开发支出期末数为XX元,而开发支出审定表审定数为XX元,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3.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4.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测试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5.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德扬所受托对深圳市XX学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15日出具了“深德()审字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工作底稿中该校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的期末数与项目审定表期末审定数不一致,如货币资金期末数为XX元,审定数为XX元;应收账款期末数为XX元,审定数为XX元;应付账款期末数为XX元,审定数为XX元。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并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对该校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年度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德扬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4月18日出具了“深德()审字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1.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3.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德扬所受托出具“深德()审字A号”“深德()深字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分别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彭X君、吴X湘。检查发现,德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执行上述审计业务过程中,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未履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五)德扬所及注册会计师彭X君、吴X湘在没有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任何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涉及“深德()审字号”“深德()审字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德扬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德扬所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德扬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德扬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信华源所)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X林

执业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高信华源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高信华源所受托对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8月8日出具了“深高华会内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肖X林、袁X忠。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二级合并)。检查发现:

  (一)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程序。

  (二)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四)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五)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XX股份公司合并现金流表中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XX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初数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金额XX元,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财务费用XX元,合并利润表中财务费用XX元,差额XX元。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在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时,应当了解集团、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信华源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XX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财务报表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对XX股份公司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高信华源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信华源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高信华源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高信华源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鑫辉所)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X华

执业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FQHP58C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齐鑫辉所受托出具“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陕西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中心;“深辉财审字()第Q506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瑞丽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惠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上10份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吴X华、冯X飞。检查发现:

  1.“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Q506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深辉财审字()第008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008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相关收入凭证及单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盘点实施监盘,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进行核对。

  6.“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XX元,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审定表显示应收账款审定金额为XX元,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也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惠州市XX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以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齐鑫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X华、唐X松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辉财审字()第0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深辉财审字()第01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齐鑫辉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齐鑫辉所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齐鑫辉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齐鑫辉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宇韬所)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X

执业证书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99XF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宇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7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宇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宇韬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21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宇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验资报告、增资原始单据等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借款协议等审计证据。

  (三)宇韬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9月23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宇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明细表、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审计证据。

  (四)宇韬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10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宇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等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宇韬所及注册会计师褚X、郭X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业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宇韬[]审字第号”“深宇韬[]审字第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宇韬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宇韬所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宇韬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宇韬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冯X飞)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冯X飞

身份证号:XX

住址:山西省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齐鑫辉所受托出具“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陕西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中心;“深辉财审字()第Q506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瑞丽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惠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上10份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吴X华、冯X飞。检查发现:

  (一)“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Q506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深辉财审字()第008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冯X飞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冯X飞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冯X飞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008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冯X飞对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相关收入凭证及单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冯X飞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盘点实施监盘,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进行核对。

  (六)“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XX元,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审定表显示应收账款审定金额为XX元,注册会计师冯X飞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也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七)“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冯X飞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惠州市XX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以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冯X飞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冯X飞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冯X飞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冯X飞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7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X)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郭X

身份证号:XX

住址:河南省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宇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宇韬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7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郭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宇韬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21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郭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验资报告、增资原始单据等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借款协议等审计证据。

  (三)宇韬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9月23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郭X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明细表、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审计证据。

  (四)宇韬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10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郭X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等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郭X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业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宇韬[]审字第号”“深宇韬[]审字第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郭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X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郭X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郭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X松)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唐X松

身份证号:XX

住址:深圳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注册会计师唐X松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辉财审字()第0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深辉财审字()第01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唐X松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唐X松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唐X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唐X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X华)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吴X华

身份证号:XX

住址:湖南省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齐鑫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齐鑫辉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齐鑫辉所受托出具“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陕西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市XX中心;“深辉财审字()第Q506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瑞丽市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广东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惠州市XX有限公司。以上10份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吴X华、冯X飞。检查发现:

  1.“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Q506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深辉财审字()第008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吴X华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Q507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吴X华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3.“深辉财审字()第Q501号”“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吴X华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深辉财审字()第Q502号”“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深辉财审字()第Q505号”“深辉财审字()第008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吴X华对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相关收入凭证及单据,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深辉财审字()第Q504号”“深辉财审字()第Q509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吴X华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实质性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盘点实施监盘,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进行核对。

  6.“深辉财审字()第Q503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深圳市XX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XX元,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审定表显示应收账款审定金额为XX元,注册会计师吴X华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差异金额进行说明,也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7.“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吴X华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惠州市XX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以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吴X华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辉财审字()第007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8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深圳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09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0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深辉财审字()第011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深辉财审字()第012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为XX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吴X华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X华处以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吴X华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吴X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肖X林)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肖X林

身份证号:XX

住所:深圳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高信华源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高信华源所受托对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8月8日出具了“深高华会内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肖X林、袁X忠。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二级合并)。检查发现:

  (一)注册会计师肖X林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肖X林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注册会计师肖X林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四)注册会计师肖X林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五)注册会计师肖X林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XX股份公司合并现金流表中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XX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初数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金额XX元,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财务费用XX元,合并利润表中财务费用XX元,差额XX元。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在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时,应当了解集团、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肖X林在对XX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财务报表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对XX股份公司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肖X林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X林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肖X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肖X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袁X忠)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袁X忠

身份证号:XXX

住所:深圳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高信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高信华源所)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高信华源所受托对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8月8日出具了“深高华会内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肖X林、袁X忠。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深圳市XX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XX动力设备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二级合并)。检查发现:

  (一)注册会计师袁X忠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库存现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盘点程序。

  (二)注册会计师袁X忠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三)注册会计师袁X忠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四)注册会计师袁X忠对XX股份公司、山东XX新能源有限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存货进行审计时,无监盘及抽盘记录,替代程序获得的支持性证据不充分。

  (五)注册会计师袁X忠对XX股份公司济宁分公司、XX国际有限公司管理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XX股份公司合并现金流表中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XX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期初数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净利润金额-XX元,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金额XX元,差额XX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30-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财务费用XX元,合并利润表中财务费用XX元,差额XX元。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针对期初余额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以及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和适当的列报;在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时,应当了解集团、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袁X忠在对XX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财务报表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对XX股份公司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予以确认,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袁X忠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袁X忠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袁X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袁X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褚X)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褚X

  身份证号:XX2

  住址:河南省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宇韬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宇韬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7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褚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宇韬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21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褚X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验资报告、增资原始单据等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借款协议等审计证据。

  (三)宇韬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9月23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褚X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监盘及抽盘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明细表、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审计证据。

  (四)宇韬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年5月10日出具了“深宇韬[]审字第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褚X、郭X。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褚X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验资报告等审计证据;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褚X未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充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业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涉及“深宇韬[]审字第号”“深宇韬[]审字第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褚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褚X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褚X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褚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哒哒公司)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0-30

深财书〔〕号

当事人:深圳财哒哒互联网财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F2E8J5B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财哒哒互联网财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哒哒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财哒哒公司接受徐XX委托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年8月,财哒哒公司向XX公司交付年1-7月财务会计资料(以下统称第一套账);年1月,财哒哒公司再次向XX公司交付年1-12月财务会计资料(以下统称第二套账)。检查发现:

  (一)第一套账年2月第05号记账凭证(报销车费)XX元、第06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XX元和第07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XX元,上述经济业务事项在第二套账无相关记载,合计XX元。

  (二)第二套账年5月第03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XX元、第05号记账凭证(代理费)XX元、第11号记账凭证(代理费)XX元,6月第05号记账凭证(代理费)XX元、第06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XX元、第12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XX元,7月第07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XX元,上述经济业务事项在第一套账无相关记载,合计XX元。

  (三)第一套账、第二套账年3月第01号记账凭证(往来_徐XX),借:银行存款XX元,贷:其他应付款_徐X立XX元,均未附相关原始凭证。经核对XX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对账单,未见该笔款项。

  (四)第一套账、第二套账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哒哒公司提交检查组的资产负债表中,有关科目“年初数”不一致。第一套账年1月、3月、4月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年初数”为XX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预付账款XX元;2月、5月、6月、7月资产总计“年初数”为XX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预付账款XX元。第二套账年1月、3月、4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年初数”为XX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预付账款XX元;2月、5月、6月、7月资产总计“年初数”为XX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预付账款XX元。提交检查组的年1月、6月、12月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年初数”为XX元,其中货币资金XX元,预付账款XX元。

  (五)第二套账中部分费用不属于XX公司开支,具体包括:年12月第02号记账凭证(报销停车费)XX元、第03号记账凭证(报销过路费)XX元、第06号记账凭证(报销停车费)XX元、第08号记账凭证(报销停车费)XX元,合计XX元;年1月第01号记账凭证(报销车费)XX元、第02号记账凭证(报销停车费)XX元、第03号记账凭证(报销停车费)XX元,合计XX元。

  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哒哒公司没有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有损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利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财哒哒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决定对财哒哒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财哒哒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年10月28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piyaa.com/ddts/23001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