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研究关于中菲ldquo南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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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究小组供稿

国关国政外交学人第三

海外国关国政外交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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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南海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进行判定。

 图:“中国在《公约》下的海洋权利极限与其南部区域的断续线主张对比图”

来源:Philippine’sMemorial,Figure4.2;AwardonJurisdictionandAdmissibility,Figure5,p.51.

菲律宾主张,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本研究报告旨在对“南海仲裁案”中关于岛礁法律地位这一仲裁事项的菲律宾主张、仲裁庭裁决进行初步的分析。

  

本研究报告认为,菲律宾所提的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的本质是中菲之间关于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同时涉及海域划界争端。

前者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于6年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两者均排除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性

决定了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然而,菲律宾试图通过否认领土主权的问题实质,规避领土主权争端的管辖权障碍。

与此同时,菲律宾试图通过否认岛礁地位在海域划界中的不可分割性、人为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的密切关系等方式,规避海域划界争端例外方面的管辖权障碍。

  

本研究报告认为,仲裁庭在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上作出了枉法不公的裁决。

仲裁庭通过回避争端实质、妄立判断标准、立足虚假前提、粉饰菲方目的、扭曲中国立场、虚构双方争端等方式,以图否认主权争端在本案的相关性。

仲裁庭通过曲解《公约》第条关于划界例外的适用范围,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两个问题,以图否认划界例外在本案的适用性。

  

本研究报告认为,菲律宾在实体问题上的主张是为了使南海岛礁“碎片化”、权利最小化,从而使菲律宾自身主张最大化。

菲律宾“切割”处理南海诸群岛,歪曲滥用《公约》涉群岛条款,否认非群岛国群岛在一般国际法、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权源方面的依据。

在上述“切割”基础上,菲律宾曲解《公约》第条第3款关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的表述

混淆岛礁的“海洋权利”与“划界效力”,不实陈述南海部分岛礁的地理信息,滥用争端各方的立场

以图主张其仲裁诉求中所选南海部分岛礁仅仅是第条第3款意义上的岩礁、低潮高地或水下地物,最多享有12海里领海的海洋权利。

  

本研究报告认为,仲裁庭的越权管辖已使其超出了《公约》所赋予的权限与职能。

无论最终的实体问题裁决对菲律宾所提南海部分岛礁的法律地位作何种方式的“判定”,均无助于中菲双方实际争端的解决

无助于《公约》相关条款的澄清,而且将导致国际司法裁决的“碎片化”,有损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引言

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及附件七

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针对中国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以下简称“南海仲裁案”),并强推至今。

中国政府对此坚决反对,一再申明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年12月7日

中国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

年10月30日,针对仲裁庭于年10月29日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中国发表声明,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作为“南海仲裁案”的其中一类仲裁事项,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南海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进行判定。

菲律宾主张,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本研究报告旨在对“南海仲裁案”中关于岛礁法律地位这一仲裁事项的菲律宾主张、仲裁庭裁决进行分析。

本研究报告的分析侧重点在于菲律宾据以提出主张与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证据。证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证据的真实性,这进一步包括证据的真实可信性与权威可信性两个层面;(2)证据的相关性,只有具有法律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证明相关主张,不具法律相关性的证据是不应被采纳的。

  

本研究报告表明,菲律宾所引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而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随意性,从而导致其相关事实证明存在失实、存疑等问题。

菲律宾所引证据在法律相关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为断章取义、避实就虚。

  

本研究报告认为,仲裁庭在证据审核过程中明显偏袒菲律宾,罔顾中国立场,在事实查明与认定、法律推理与适用方面均存在大量瑕疵和争议。

 

本报告对相关证据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与实体问题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梳理与分析。其中,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包括菲律宾主张与仲裁庭裁决两部分;实体问题因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仅包括菲律宾主张部分。

2菲律宾关于岛礁地位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主张的评析 

菲律宾关于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的本质是中菲之间关于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同时涉及中菲之间的海域划界争端。

前者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于6年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两者均排除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性

决定了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为突破管辖权障碍,菲律宾试图规避该仲裁事项的领土主权争端与海域划界争端实质。

(一)规避仲裁事项的领土主权争端实质   

中国主张,“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中国认为,“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

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以依据《公约》基于相关岛礁提出海洋权利主张

如果岛礁的主权归属未定,一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就不能构成一个可以提交仲裁的具体而真实的争端。

菲律宾辩称,判断海洋权利存在的适当方法“必然是、在逻辑上也是确定特定地物的属性”。

具体而言,菲律宾认为,这并不要求对哪个国家对该地物享有主权作出任何先行判断,因为某地物海洋权利的有无及范围纯属客观判断事项,而主权属哪一国完全是无关紧要的。

值得指出的是,菲律宾所谓的海洋地物属性的“客观判断”,实质上是基于菲律宾对南海诸群岛的“切割”处理,而这种做法已经预先否定了中国对南海诸群岛的整体性主权。

  

中国认为,菲律宾只选取几个岛礁,“旨在否定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篡改了双方争端的性质。

菲律宾辩称,其选取几个岛礁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同效果。菲律宾认为,鉴于南沙岛礁数量众多,该做法只是基于可行性的考虑

“如果最大的南沙岛礁也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那么其他个岛礁更不可能如此”。

菲律宾这一诡辩仍然是基于其对南沙群岛的“切割”处理,完全无视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所享有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

  

中国认为,“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

菲律宾辩称,“一个地物是否为低潮高地,应依据《公约》第13条第1款判断”,因而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

此外,菲律宾指出,“孟加拉湾划界案”(孟加拉国/缅甸)表明:“法庭通常对低潮高地作出判断,哪个国家对此类地物享有主权是附带性的结果(incidentalresult)”。

值得指出的是,南沙地物,不论是岛屿、低潮高地、水下地物,均构成南沙群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菲律宾在此仍旧是避实就虚,罔顾中国对南沙群岛的整体性主权及海洋权利。

(二)规避仲裁事项的海域划界争端实质

1.否认岛礁地位在海域划界中的不可分割性   

中国认为,菲律宾提出的包括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范围在内的各项仲裁事项,“均是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以往海域划界案中所审理的主要问题

也是国家间海域划界实践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菲律宾将中菲海域划界问题拆分并将其中的部分问题提交仲裁,势必破坏海域划界问题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违背海域划界应以《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为基础以及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的原则,将直接影响今后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

  

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但却请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岛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此类仲裁请求实际上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

显然是要求仲裁庭确认相关海域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正如中国指出的,菲律宾关于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实际上是在变相地要求仲裁庭进行海域划界”。

2.人为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

菲律宾妄称,中国的主张混同了以下两个问题:

(1)海域权利;(2)重叠海域的划界。菲律宾指出,《公约》的一大成就是“对沿海国权利内容具体规定的近乎普遍的遵守”,并强调权利问题涉及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与之相对,海域划界问题仅涉及相关国,而且仅存在于海洋权利确有重叠的情形

菲律宾称,“划界问题的解决要求先解决权利问题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权利问题是划界过程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菲律宾在此试图人为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采取了偷换概念、避实就虚的做法。诚然,就孤悬于大洋中的海洋地物而言

其权利问题所涉及的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不存在海域权利重叠与海域划界问题。然而,“南海仲裁案”中所涉岛礁不属于这种情况

菲律宾前述对“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的所谓区分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相关性。另一方面,在存在海域划界问题的情况下

必然预设了海域权利的重叠。海域权利的存在及范围,不仅决定着海域划界问题的存在与否,而且直接影响着海域划界的过程。

在此意义上,海域权利就不是一个独立问题,而是海域划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仲裁庭关于岛礁地位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评析

关于岛礁地位仲裁事项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对主权争端相关性与划界例外适用性的双重否认。以下分别论述。

(一)否认主权争端的相关性

1.回避争端实质 

仲裁庭不接受,鉴于中菲之间存在主权争端,就应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界定为主权性质。仲裁庭认为,鉴于中菲两国关系的广泛、多面性

存在关于不同事项的争端(disputesinrespectofseveraldistinctmatters)纯属正常、合理。

仲裁庭引用国际法院在“美国在德黑兰外交与领事人员案”中的观点指出,没有理由“只因为争端存在其他方面(不论多重要)而不考虑争端的某一方面(oneaspectofadispute)”。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在此混同了以下三个不同概念:

(1)一项争端的组成部分(integralpartsofadispute);

(2)一项争端的不同方面(differentaspectsofadispute);

(3)关于不同事项的争端(disputesinrespectofseveraldistinctmatters)。

仲裁庭基于中菲关系的广泛、多面性而认为双方完全可能存在关于不同事项的争端,实质上是关于不同事项的争端的问题。

仲裁庭所引用的国际法院在“美国在德黑兰外交与领事人员案”中所表达的观点,则是针对一项争端的不同方面问题。

但在“南海仲裁案”中,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属于中菲领土主权争端的组成部分,以及中菲海域划界争端的组成部分问题。仲裁庭的上述混同回避了中菲之间有关争端的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实质。

2.妄立判断标准   

仲裁庭认为,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主权相关性的确立,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解决菲律宾主张,要求仲裁庭明确或暗含地作出主权裁决;

(2)菲律宾主张的真实目的是强化其在双方主权争端中的立场。

由此,仲裁庭提出了判断主权相关性的标准。然而,仲裁庭在提出该标准时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也未对该标准的合法正当性给予任何说理,从而存在“立法”之嫌。

  

即便承认上述标准的合法正当性,仲裁庭在该标准的适用方面也问题重重。仲裁庭认为,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

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并未要求仲裁庭对主权作出裁决,而且明确、反复地要求仲裁庭避免如此行事。

与此同时,仲裁庭否认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暗含着对主权的裁判。[25]针对菲律宾经过精心包装的岛礁法律地位这一仲裁事项

仲裁庭既未阐明上述标准的适用过程,也未剖析中国的相关主张。仲裁庭所作出的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不涉及主权的认定显属轻率武断。

3.立足虚假前提   

仲裁庭认为,完全可以在承认中国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这一假定下,处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

具体而言,菲律宾关于中国非法行为的主张是基于:即便中国对所有争议岛礁享有主权、在《公约》下享有最大限度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菲律宾基于中国对所有岛礁享有主权之假定所作出的中国“海洋权利的极限”(maximumpotentialmaritimeentitlements)

是在“切割”南海诸群岛基础上作出的,而否定了中国对南海诸群岛整体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

同时也否定了中国“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为历代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主权和权利。在此,仲裁庭的法律推理所立足的是菲律宾设计的虚假前提。 

4.粉饰菲方目的   

仲裁庭一方面否认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胜诉将对菲律宾的主权主张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认为菲律宾启动仲裁程序完全是基于限缩双方争端事项的“适当目的”(properobjective)。

然而,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均属经过精心包装的主权事项,势必对菲律宾的主权主张产生有利影响,而有损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

最明显的是关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的问题,该问题本身属于领土主权问题,同时也涉及南沙群岛的整体性领土主权。

菲律宾所谓的限缩双方争端事项的适当目的纯属掩人耳目,其实质是为洗白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行径。

然而,仲裁庭罔顾相关基本事实与争端实质,一味偏袒菲律宾,粉饰其非法目的。

5.扭曲中国立场   

针对中国在立场文件中指出的:“菲律宾仅仅挑出少数几个岛礁,要求仲裁庭就其海洋权利作出裁定

实质上是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否认菲律宾只选取中国所占岛礁具有主权层面的效果

而是认为这种选取对菲律宾主张的实体问题具有效果,从而有必要考虑中国在南海主张的任何一个岛礁产生的海域,不论此种岛礁现在是否被中国占领。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反对菲律宾对南沙群岛的“切割”,认为此种“切割”旨在否定整个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同时也否认了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产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能力。显然,仲裁庭未充分理解与尊重中国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的基本立场。

  

仲裁庭指出,中国一般不对南沙群岛中的某个海洋地物的地位发表意见,而是一般性地(generally)主张:

“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31]为此,仲裁庭引用了中国在年4月14日的照会。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一向将南沙群岛视为整体,基于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主张相关海域,而非仲裁庭所曲解的“一般性地主张”。

更有甚者,仲裁庭在引用中国该照会时,竟把该照会英文本中反映南沙群岛整体性的表述——单数形式“is”

(China’sNanshaIslandsisfullyentitledtoTerritorialSea,ExclusiveEconomicZone(EEZ)andContinentalShelf)

篡改为迎合菲律宾“碎片化”南沙岛礁要求的表述——复数形式“are”

(China’sNanshaIslands[are]fullyentitledtoTerritorialSea,ExclusiveEconomicZone(EEZ)andContinentalShelf)。

这严重扭曲了中国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的基本立场。

  

仲裁庭认为,菲律宾所提第3项、第4项、第6项、第7项仲裁事项反映的是关于南海岛礁的地位和海洋权利来源的争端。

仲裁庭指出,双方似乎很少针对具体的单个地物(specificindividualfeatures)的地位交换意见。

仲裁庭作出此种认定,仍然是因其未充分顾及中菲双方之间存在的“整体对待”与“切割处理”的差异立场。

  

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同样地(likewise)作出了一般性主张(generalclaims),认为“‘毗邻’相关地物的水域范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尤其是第条(岛屿制度)是可以确定的”。

然而,仲裁庭关于菲律宾“同样地”作出了“一般性主张”的理解,再一次印证仲裁庭对中国关于南沙群岛整体性立场的歪曲、对中菲相异立场的混同。

6.虚构双方争端   

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主张南沙群岛中的地物最多享有12海里领海,[37]中菲双方客观上存在关于南海海洋权利的争端

中菲双方未就每个单独地物(eachandeveryindividualfeature)交换意见并不能排除此类争端的存在。

仲裁庭强调,必须在“争端本身与支持其关于争端的分别主张的论据之间作出区分”。

仲裁庭认为,中菲双方可能事实上在某个具体海洋地物的地位或权利问题上不存在争议。仲裁庭这一判断仍然是避实就虚

所谓的岛礁法律地位争议在实质上首先是中菲关于南沙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争议,而关于某个南沙具体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

是在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性领土主权、肯定菲律宾非法主张与侵占南沙部分岛礁立场上衍生出的虚假问题。

所谓的岛礁法律地位争议其次也涉及中菲之间的海域划界争端,这表现为中国整体性对待南沙群岛的立场与菲律宾“切割处理”南沙群岛立场的差异,而中菲差异立场的本质源于中菲双方的主权争端。

  

仲裁庭自认为与国际法院在“陆地与领土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中的处境相似。国际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即便“目前无法确定该争端的具体范围;争端仍在双方之间存在”。

值得指出的是,在该案中,尼日利亚否认争端的存在,这明显不同于“南海仲裁案”情形。中菲之间的争端是明确的

亦即领土主权争端与海域划界争端,对此菲律宾方面也是承认的。为突破管辖权障碍,菲律宾精心设计包装出所谓岛礁法律地位的争端

但该争端是菲律宾人为臆造出来的,其本质上是中菲领土主权争端与海域划界争端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然而,仲裁庭恶意为菲律宾所虚构的争端进行背书,而无视与规避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争端本质。

(二)否认划界例外的适用性   

中国认为,菲律宾提出的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属于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已被中国6年声明所排除。然而,仲裁庭对此不予认可。仲裁庭的这一决定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曲解划界例外的适用范围   

仲裁庭赞同中国的下述见解: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特别是“公平解决”、领海中的“特殊情形”、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中的“相关情形”内含着划界各方之间一系列潜在问题的考量。

但是,仲裁庭认为,针对可被视为海域划界过程中问题的争端并不构成针对海域划界本身的争端。

(Itdoesnotfollow,however,thatadisputeoveranissuethatmaybeconsideredinthecourseofamaritimeboundarydelimitationconstitutesadisputeovermaritimeboundarydelimitationitself.)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条第1款(a)项中作为任择性例外事项之一的划界争端的表述是: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和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

(disputesconcerningtheinterpretationorapplicationofarticles15,74and83relatingtoseaboundarydelimitation)。

显然,《公约》规定的“关于划界例外的争端”的范围要比仲裁庭所谓的“针对划界例外的争端”宽泛。

针对可被视为海域划界过程中问题的争端,即便如同仲裁庭所认定的那样,并不构成“针对”海域划界本身的争端

也至少属于“关于”海域划界本身的争端。而且,按照仲裁庭明确同意的中国论点:“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

不论是“针对”还是“关于”可被视为海域划界过程中问题的争端,均可构成“关于”海域划界本身(itself)的争端。

因此,仲裁庭在此作出的限制海域划界任择性例外适用范围的说理存在偷换概念之嫌。

2.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   

仲裁庭认为,关于海域权利的存在的争端有别于关于海域权利重叠的划界的争端。确定双方权利的范围及其重叠区域

虽然通常是海域划界的首要事项之一,但却构成独立的问题。海洋边界只能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存在重叠权利的国家之间划定。

与之相对,关于权利主张的争端有可能在无重叠情形时存在,例如,一国在他国认为构成《公约》中公海或“区域”的范围内主张海域。

显然,仲裁庭试图像菲律宾那样人为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并大致沿用了菲律宾的诡辩逻辑。前述针对菲律宾观点的批评,同样适用于此。

  

仲裁庭片面地强调,菲律宾并未请求仲裁庭划定中菲两国之间的重叠权利,而且仲裁庭也不会作出任何划界。

同时,仲裁庭承认,仲裁庭在此方面的权限与菲律宾所提争端的局限性确实会产生某些后果。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其立场文件中正确地指出,某些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第5、8、9项)

请求仲裁庭宣布某些海洋地物“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或某些中国行为侵犯了菲律宾在其自身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

鉴于仲裁庭未被请求、也不会划定中菲双方之间的边界,只有在仲裁庭确定中国在该区域不可能享有任何可能的重叠权利的情况下

仲裁庭才可能基于南海某些区域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一部分的假设而处理菲律宾这些诉求。

  

仲裁庭的上述法律推理在形式上貌似合乎逻辑、不偏不倚,但实质上违背事实、有失公允。

在判定中国在该区域的海洋权利以及与菲律宾海洋权利的重叠问题时,必须考虑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享有的领土主权与基于整体性的南沙群岛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鉴于南沙群岛的整体性已被仲裁庭断然漠视,关于中国在该区域能否享有重叠权利的问题,仲裁庭实质上已做出了对中国不利地预断。

4菲律宾关于岛礁地位实体问题主张的评析

(一)否认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   

菲律宾妄称,不论按照《公约》,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权源,还是一般国际法,南沙群岛并不具有群岛地位。

菲律宾这一否认主张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歪曲《公约》涉群岛条款

菲律宾妄称,《公约》在群岛国与大陆国家的群岛之间作出重要区分:前者有权按照《公约》第47条的特殊规则划定群岛基线,而后者只能按照《公约》第7条的严格规定采用直线基线。

  

应予指出的是,第7条只适用于近海群岛。关于洋中群岛,《公约》仅对群岛国群岛作出规定,这固然表明此类规定不适用于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

但并不意味着《公约》也已完全处理了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问题。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群岛问题的争论中

拥有群岛的大陆国家力主将群岛制度适用于此类群岛,而毗邻此类群岛的国家与海洋强国则予反对。

经讨论形成的单一谈判文本对群岛问题规定了两节:第一节是关于群岛国,第二节(仅有一条:谈判文本第条)关于属于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

第二节规定:“第一节的规定不影响构成大陆国家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洋中群岛的地位。”该规定实际上反映了相异立场国家之间的一种妥协方案。

然而,该规定是模糊不清的,它一方面规定群岛国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类群岛,另一方面暗示着此类群岛在国际法上享有某种特殊地位

但又未能明确相关特殊制度。囿于该条款的模糊性,修改的单一谈判文本将其删除,从而导致最后的《公约》范围仅限于群岛国

其他提及此类群岛的部分也遭删除。但此种删除并不意味着否认此类群岛的特殊地位;更重要的是

当时对此类群岛的争议在于群岛基线制度的适用与否,而非群岛定义本身。菲律宾不应以《公约》未规定大陆国家所拥有的群岛而否认此类群岛的地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公约谈判过程中曾针对该问题提出如下建议案:所有群岛,不论其政治地位为何,均应适用群岛制度。

有合理理由推测,中国这一建议案是在虑及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基础上作出的。

中国在批准《公约》时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所列各群岛包括南海诸岛,亦即: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

中国对这些群岛及其相关水域的领土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部分程度上即基于中国“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为历代中国政府长期坚持”的主权和权利

为巩固此类群岛的法律地位,中国已在西沙群岛周围划定了直线基线,而类似的考虑也将充分运用于南海其他群岛的基线划定。

2.滥用《公约》第47条的水陆比

菲律宾指出,《公约》第47条针对群岛国确定了一系列标准,其中包括9:1的水陆比上限。

菲律宾强调,南沙群岛陆地总面积不到5平方千米,而其包含的水域达平方千米,水陆比达80:1,如此悬殊的水陆比不仅使南沙群岛难以符合第47条的标准,而且也使其不具备任何形式的群岛地位。

然而,《公约》第47条的水陆比只适用于群岛国情形,对《公约》本身未规定的、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为准据的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不具有任何法律相关性。

3.否认《公约》以外的依据   

菲律宾进一步反对非群岛国在其群岛周围划直线基线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菲律宾给出的反对理由包括:

(1)此种实践与《公约》完全不符。《公约》并未将该事项留待未来解决,而是确定地进行了规定;

(2)将群岛地位扩展适用于附属洋中群岛的尝试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后遭拒;

(3)即便国家实践能形成取代《公约》规定的习惯法,但并不存在产生习惯所必需的其他国家的默示同意或默许;

(4)在附属群岛周围划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远未达到习惯国际法形成所需的一致、统一、普遍性;

(5)如果将在附属群岛周围划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限于紧密相连的群岛,南沙群岛也不属于此种情形。

值得指出的是,菲律宾的上述理由均是基于其对《公约》涉群岛条款的过度解读,从而将此方面的习惯法证明责任推向中国。

然而,菲律宾所主张的《公约》业已处理非群岛国的洋中群岛这一前提,本身是不成立的。

首先,相关非群岛国在此方面的国家实践,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其次,在此方面的习惯国际法即便未产生明确的授权性规则,但也不存在禁止性规则,而只能认为规则不明。

因此,不论在作为条约法的《公约》层面,抑或习惯国际法层面,非群岛国在其所属群岛周围划直线基线的实践不存在菲律宾所谓的违反国际法规则的问题。

菲律宾进一步否认中国可以依据历史性权利或历史性权源在南沙群岛周围划直线基线,但几乎未给予说理论证。

应予指出的是,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所坚持

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群岛对待的实践是长期、一致的,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与默许。(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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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法学会南海仲裁案研究组》年6月报告、国关国政外交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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