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与惩教未成年人司法二元化建构的逻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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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巍

教授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国SamHoustonState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比较刑事司法、少年家事法及实证犯罪学

法治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未成年人司法建构应体现出现代文明观对未成年人偏差及保护应对之尺度。我国传统一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与“社会最佳利益原则”上存在较多理念冲突,特别是对被害人权益及社区防卫存有一定忽视。一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可从未成年人“归责”与“惩教”两个维度予以解构,以回应并反思“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或可从双重二元化角度予以建构:一是以未成年偏差人与未成年被害人为干预对象,建构狭义二元化未成年人司法;二是以此为基础,依托刑事司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以建构广义二元化未成年人司法,实现互动与衔接。

未成年人司法二元化归责惩教

一、胡适之问:现代文明观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何谓“文明”,众说纷纭。有学者主张文明系指“人群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生存方式以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认为本质系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之看法和对待,或者认识与行为[1]。目前学术界通常认为,“文明是从整体上对文化的描述与规定”,与野蛮相对立[2]。中文中“文明”二字的出现,或可追溯至先秦时期,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3]。发展至今,近代文明概念由西方传入[4];现代文明一词,据考或源于18世纪之法国。衡量乃至评价文明的标尺甚多,比如胡适先生曾有句脍炙人口的表述,“你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5]。这句话常被反复转引,以提醒和警示国人对未成年人态度和处置方式应尽可能体现国家与社会文明的程度。正如儒家倡导的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华夷之别等理念,传统文化中关涉应对未成年人偏差及保护的文明观在本质上仍多适用宗法社会相关解释。在传统中国宗法社会中,尽管不乏《礼记》所云“壮有所用,幼有所长”[6],以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育期待,但整体而言,儿童或未成年人基本上处于被处置的相对无权地位。进入转型时期后,现代文明观则将更多人本思想带入文明之考量,包括对弱势群体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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