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是西方第一个为我们留下大量书面资料的哲学家。但他写的不是笛卡尔的《谈谈方法》那样的哲学论文,而是对话集:以不同角色代表不同哲学观点的戏剧作品。(他比维特根斯坦做得更明确,在《哲学研究》里,维特根斯坦没有实际去为那些代表不同观点的例子赋予名字和人格。)柏拉图的对话集里,主角通常都是他的老师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哲学方法不是直接阐述观点,而是提出问题,并引导与之对话的人自己得出答案。(有时这被称为苏格拉底反诘法。)在《泰阿泰德篇》中,苏格拉底与一个名叫泰阿泰德的年轻人谈到了“知识是什么”的问题。因为柏拉图关于知识的讨论已经是西方传统的中心,就如同笛卡尔关于心灵的看法在近代西方哲学心理学中的地位一样,所以,我要通过考察在那篇著名的对话中苏格拉底和泰阿泰德所讨论到的观念,来开始对“知识是什么”的思考。一开始,为了回答苏格拉底的“知识是什么?”这一问题,泰阿泰德举出了几则知识的实例:例如,几何学和鞋匠的技术,但遭到苏格拉底的反对,他要的不是知识的实例,而是对知识本质的说明。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个哲学问题需要的是定义,以便提及某人知道某事时,我们能够用这个定义来判断,在具体情境下这个所谓的“知识”是否真的是知识。泰阿泰德尝试用其他办法来提出定义,但被苏格拉底全部否决了。最终,泰阿泰德提出,知道某事就是相信它而且它是真的。如果你知道你正在读这本书,那么,根据泰阿泰德的理论:a)你必须相信你正在读这本书,并且b)你必须真的正在读这本书。苏格拉底指出,随泰阿泰德的理论而来的问题是,当一个熟练的律师说服陪审团某人是无辜的,那么如果这个人确实是无辜的,那么陪审团就知道他是无辜的,即便是律师说服陪审团是通过欺骗的伎俩。这个结果表明,泰阿泰德的理论是错的,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认同陪审团知道被告人是无辜的,尽管他们相信这一点。苏格拉底是对的。举个例子,假设我的律师们相信我是无辜的,是被陷害的,他们可能会认为,把一个人从栽赃陷害中救出来比尊重被检察官滥用了的法律更为重要,因而去捏造“证据”来破坏那些被检察官提出的假“证据”。假设他们说服了陪审团:陪审团成员愿意相信我是无辜的,但是他们不会知道我是无辜的。苏格拉底表达自己的异议并引起泰阿泰德的回应时,有如下一段:苏格拉底:如果真实的信念和知识是一回事,那么陪审团除了知识之外将不会再有正确的判断;并且,如你所见,这两者(知识和真信念)看起来是不同的。泰阿泰德:是这样的,苏格拉底,我曾经听到过某人说起过什么事,但是我忘记了是什么,现在才记起来。他说拥有证明的真信念是知识,而这类缺乏证明的东西是落出知识的范围之外的。泰阿泰德意识到,在这里显现出了知识的第三个条件:知识确实与相信有关,也与所信为真有关,但它的要求还不止如此。看到自己山穷水尽后,泰阿泰德提出,知识是得到证成的真信念。在《泰阿泰德篇》的余下部分里,接受了证成的必要性,但基本的观念还是如果你知道某事的话,a)你必须相信它b)它必须是真的,并且c)你对它的信念必须得到证成。我们需要的第三个条件到这里已经清晰可辨了——我将会称之为证成条件——这正是《泰阿泰德篇》给认识论留下的主要馈赠。证成条件与前面两条一起才是知识的必要充分条件,自柏拉图以降,这在西方传统中已经是一个核心的哲学诉求。这个观念时常在这句格言中得到表达:“知识是证成的真信念。”接下来,泰阿泰德多次尝试准确界定将真信念变成知识所需的证成类型,苏格拉底都没有认可,但它为之后从哲学上定义知识的尝试提供了一个出发点。哲学家们往往先提出论证,支持知识是证成的真信念这一观点,然后再继续追问“何种证成是拥有知识所必需的呢?”为什么陪审员们不是真的知道我是无辜的?通过讨论和分析,泰阿泰德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大致来说,尽管陪审团成员拥有真信念,但却并没有相信这个真信念的资格,因为我的律师能够用非常相似的证据来说服他们,证明我的无辜,就算是我实际上是有罪的。换句话说,虽然我的律师出示给陪审员的证据说服了他们,但它其实与我有罪是一致的。在历史上,哲学家们探究证成条件主要有两条思路,这就是其中之一的源头,而对它的具体阐述可以在笛卡尔的认识论中找到。(本文节选自《想透彻:当代哲学导论》)《想透彻:当代哲学导论》ISBN:-7---0[美]夸梅·安东尼·阿皮亚著新华出版社年7月定价:68.00元原文转自:新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