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芯联芯龙芯与芯联芯,谁的胜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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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昨天,芯联芯发布了一则声明,引起了业界的轩然大波。关联方龙芯中科迅速在傍晚时分在官微发布了正式回复。此事引起了大众的热议和媒体的广泛报道。本文整理了来自热门自媒体:特大牛、信创纵横、芯榜以及雪球、北京商报等部分内容以及群友的一些热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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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芯发布回复声明:将诉诸法律

昨天晚上,龙芯发表声明。龙芯称发现上海芯联芯向龙芯中科的合作伙伴、社会公众不断发布各种恶意中伤、诽谤龙芯中科,龙芯产品及自主知识产权的函件和信息,严重侵害了龙芯中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龙芯中科已经采取法律行动,将追究芯联芯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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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芯称:已对龙芯中科提起仲裁

昨天(6月2日)中午,芯联芯在其官微刊登《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声明书》;至晚上18点30分,芯联芯在其官微又重新发布了内容差别不大的声明。第二份声明将 的联系人姓名隐去。

链接:接

其官方声明书称已于年 季度,依据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签订的协议约定之争议解决机制,正式对龙芯中科启动法律仲裁程序,目前已进入审理阶段。

声明称,龙芯中科近日在网络平台刊登的“彻底抛弃MIPS发布自主指令系统”等宣传内容,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相关宣传内容损害了芯联芯的合法权益,且对芯联芯及相关合作伙伴的商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公司成立于年,主营业务为中央处理器(CPU)及各种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自主可控、国产替代解决方案,及从芯片设计到制造的全流程服务。

自年,芯联芯已取得MIPS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的 、 和不可撤销的经营权,承接MIPS公司在中国的所有授权合约(包括龙芯中科),以及其全部技术与可衍生的研究开发权,是MIPS技术在中国 可合规实现自主可控的权利方。

据有关人士透露,年芯联芯曾依约要求龙芯中科进行审查,但龙芯中科未能配合解决争议。且自年龙芯发布LoongISA以来,LoongISA一直有影射受到MIPS授权,因此,该诉讼对龙芯的客户群来说是一大意外,因为使用龙芯产品可能存在被连累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上海芯联芯声明全文:

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声明书

自年,芯联芯已取得MIPS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的 、 和不可撤销的经营权,承接其在中国的所有授权合约(包括上述龙芯中科),以及其全部技术与可衍生的研究开发权,是MIPS技术在中国 可合规实现自主可控的权利方。

近日,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芯”或“我司”)发现众多网络平台刊登了涉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芯中科”)彻底抛弃MIPS发布自主指令系统”等内容的宣传和报道。由于该等宣传和报道未经相关方佐证,且多个方面偏离事实,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对我司及包括MIPS公司在内的我司合作伙伴的商业声誉造成影响,有鉴于此,我司发表声明如下。

自年以来,龙芯中科与MIPS公司签署过若干技术授权协议,所获授权仅限于MIPS架构的某一版本或其部分单元,且不可修改、增减、非授权使用。自我司取得MIPS技术在中国 经营权后,发现多年来龙芯中科并未依约履行,包括未依约按时足额向我司支付技术授权的权利金。如果存在违约行为,依约应当受到审计。我司依约于年开始要求龙芯中科进行审查,很遗憾龙芯中科未能配合解决争议。年 季度,我司依据协议约定之争议解决机制对龙芯中科在香港启动了仲裁程序,目前已进入审理。

由于龙芯中科前述违约行为的存在,其所谓“彻底”抛弃MIPS并发布自主指令系统的宣传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龙芯中科过去声称自主研发LoongISA,及 的“LoongArch”指令集,而仅发布“LoongArch”指令集的封面和部分源代码,难以具有公信力;并应依照行业规范,公开完成净室程序(CleanRoomProcess)的验证过程、研发人员有无重叠及开发过程间隔等事宜。如龙芯中科声称自主研发的“LoongArch”新指令集或过去LoongISA等涉嫌侵犯我司、MIPS公司乃至同行业中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意味着在产品中使用侵权的指令集,可能存在被连累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特此声明!

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6月2日

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言人:中国上海:陈爽武联系方式:speaker

cipunited.   虽然美国加大力度阻止中国获取关键技术,但一家硅谷的开创型计算机芯片公司探索出了一条迂回道路,表明政府要想达成目标是何其之难。

  MIPSComputerSystems公司是斯坦福大学教授约翰·亨尼斯(JohnHennessy)在36年前与人联合创办的,公司研制出的全新芯片架构仍在被广泛应用。如今亨尼斯已经成了Alphabet(谷歌重组后的“伞形公司”)的董事长。

  

  在年底和年美中科技 全面开打之际,MIPS的核心技术通过一系列涉及开曼群岛和萨摩亚注册公司的复杂交易,授权给了上海一家公司--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据四位了解情况的人士说,如今的芯联芯已经获得MIPS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 经营权,并可以在MIPS架构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衍生技术。

  “有关整个中国大陆的一项许可已经一股脑地全部卖了,”一位消息人士说。这宗交易的金额达6,万美元。

  MIPS授权协议的细节以及之前的一系列交易(在涉及MIPS母公司WaveComputingInc的破产诉讼文件中有披露),还有路透对20多位知情人士的访谈,可以让人一窥外国公司是如何获取具有战略重要性的美国科技。

  

  芯联芯对MIPS的授权协议不予置评。Wave通过一家公关公司表示,该公司及其顾问律师事务所都认为,公司的新管理团队“确信(MIPS的授权协议)遵守且符合”进出口以及外国投资方面的规定。

  据路透社消息,芯联芯在年的一份投资人演示文件显示,该公司热衷于通过MIPS帮助中国在先进的半导体科技方面追赶美国。半导体科技对于从智能手机到先进的武器等领域都至关重要。

  演示文件称,MIPS的授权承诺提供“核心科技”,帮助中国实施宏大的‘中国制造’目标”。该目标指的是中国政府要在战略产业实现自给自足的计划。

  美国经常以“中国制造”计划作为采取国家安全措施的理由,以阻止中国获取美国的科技。白宫贸易和制造业政策办公室年6月的一份文件称:“中国已经明确列出了计划称雄的科技领域名单。最近中国政府的多数投资行为看起来也与这个目标名单一致。”

  

  根据路透年报导,北京方面逐渐注意到已经引发美国反弹,于是开始淡化“中国制造”。

  基于路透社对硅谷创投资本家、律师与科技业初创公司执行长的访谈的信息看,自从美方在年底收紧对中资直接投资美国科技业初创公司的限制后,许可协议与海外实体成为技术转移的热门渠道。MIPS也是这种情况。

  由财政部主导的跨部会小组--美国外资审议委员会(CFIUS)负责对交易提案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安全。但许可协议不见得都需交由CFIUS审查,只要不是用来回避监管规定,并且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的话,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美国出口管制法规负责战略性敏感产品的出口监管。

  “中国正利用合资企业或许可协议将技术转移至中国,而不是与美国伙伴进行长期合作,因此重要的是要更仔细检查这些安排,将公司的技术留在国内,” 科技业高管、目前为美国国防部创新部门负责人的迈克尔·布朗(MichaelBrown)表示。

  

  CFIUS并未回应针对该问题置评的要求,对MIPS技术转移的详情也没有回应。

  Hennessy表示,他在年之前已经将MIPS相关股票全数脱手,对中国许可协议的详细内容毫不知情。

  根据法院文件显示,WaveComputing因一笔与收购MIPS有关的融资交易失败,被迫向一投资人归还4,万美元后,Wave今年4月底申请破产保护。

  但根据芯联芯一名离职工程师表示,Wave与芯联芯在中国的交易协议仍然有效,包括华为在内的众多中国企业,向芯联芯取得MIPS技术授权。华为对此表示自己是支付授权许可费的客户,但拒绝进一步透露细节。

  

  根据华为一名离职高级工程师及两名与中国密切合作的美国芯片顾问指出,随着中国加速发展自有芯片,MIPS对中国一直是个重要的基础技术。根据独立芯片顾问NickIlyadis指出,中国一直努力建立不依赖美国的芯片产业,过去曾尝试以MIPS架构打造中国自己的微处理器。

  将MIPS核心技术输送到中国之路,一开始是一场为了化解美国有关技术转移疑虑的曲折安排。

  投资公司CanyonBridge在年9月宣布,将收购英国图形芯片公司ImaginationTechnologies,后者当时是MIPS的所有者。据路透社报道,CanyonBridge部分由中国政府出资创建。

  收购MIPS将需要接受CFIUS的审查。根据Imagination在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MIPS出售的新闻稿,该交易最终以完成将MIPS从集团剩余部分中分离出来的重组为前提。

  Imagination执行长、也是CanyonBridge合伙人的雷·宾汉姆(RayBingham)没有回复置评请求。

  

  从Imagination分拆出来后,MIPS曾多次易手,最终进入WaveComputing公司,CanyonBridge和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AlibabaInvestmentsLimited是WaveComputing的少数股权股东。

  目前还无法确定阿里巴巴和CanyonBridge是否事先知晓Wave将MIPS技术授权给一家中国公司的计划。阿里巴巴没有回复置评请求,CanyonBridge未就MIPS许可置评。

  据CFIUS专家表示,阿里巴巴和CanyonBridge对Wave的投资不需要向CFIUS备案,因为他们的投资是被动型的,且低于要求备案的持股10%上限。

  两位不愿具名的前CFIUS委员表示,他们本该要审查对Wave的投资,以确定那些投资是否属于CFIUS的监管范畴。CFIUS已经否决了CanyonBridge收购美国芯片商LatticeSemiconductor。

  位于华盛顿的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的科技政策计划主管詹姆斯·刘易斯(JamesLewis)说,我希望CFIUS在监管技术投资方面采取更强硬的态度。他在年协助草拟一份强化对外国直接投资监管的议案的部分内容,但没有解决美国监管许可证交易的问题。

  

  “当你关闭一条道路时,中国人会设法去找别的路子,这点毫不意外,”刘易斯说,他指的是对科技初创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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