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吴俊爱国何以是一种公民美德

[摘要]无论何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都是一种对国家和同胞的特殊关切。对爱国主义最常见的指责,即是批评这种特殊关切违背了不偏不倚、公道的道德基本要求。实际上,全球化时代仍然是民族国家竞争的时代,由于人们处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践履(得其应得,付其应付)乃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道德规则本身允许区别对待。公民与国家、同胞的特殊关系要求彼此承担特殊义务,公民以履行义务的方式对保障自己权利的国家和同胞表示特殊关切,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然而,这种特殊关切也是有限度的,其界限是不能损人利己。总之,只看见国家而看不见人类,是短视的;只看见人类而看不见国家,则是幼稚的。[关键词]爱国主义;美德;世界主义;族群主义;特殊关切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公民文明行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研究”(编号18VHJ)、清华大学青少年德育研究中心年度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双重潮流和趋势激烈冲撞的关头,关于国家、国家意识和国家边界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关于国家的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所呈现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超过以往任何时候。无论是哪个层面的认同,都汇聚于爱国主义。事实上,最近几十年来,欧美和国内学界关于爱国主义的讨论日渐增多,而在社会实际操作层面,比如美国总统特朗普操弄美国优先、推销“爱国主义”的举动也层出不穷。总之,一切与国家有关的问题变得凸显起来。在这种情形下,爱国主义问题被重新提起。在当代,对国家认同构成消解力的因素,主要是来自超国家层面的跨国家认同和国家内部族群层面的次国家认同,亨廷顿将之称为“比国家狭窄的或广泛的认同”(亨廷顿,第13页)。史密斯对此有一说法:“如果较大的政治群体和联合体从上层对民族的国家构成挑战,那么,较小的文化群体的要求就从下层对它的民族认同和政治团结的内在纽带构成威胁。”(史密斯,第页)与此相对应,爱国主义面临世界主义(世界公民资格理论)和族群主义(文化公民资格理论)的挑战。限于篇幅,本文拟重点回应对爱国主义最常见的指责——它违背了不偏不倚、公道的道德基本要求,即来自与世界主义紧密相连的普遍主义的质疑,试图回答爱国主义是否是一种美德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它是一种健全的美德。一、关于爱国主义是否是一种美德的争议何为爱国主义?不同形式的爱国主义对此理解不一。然而,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极端的、温和的抑或是伦理的,都认为它是一种对国家和同胞的特殊关切,这种关切以对国家和同胞的爱与认同为基础,从对国家和同胞的关心维护到为了国家利益和同胞福祉奉献牺牲。在本文中,笔者把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理解为爱国主义。共和主义历来都把公民的爱国心、热心公益的精神视为共和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德性基础。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则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基于爱国主义强调整体利益的倾向与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主义之道德立场互不相容。总体上看,自由主义者不赞同把爱国主义视为一种美德,他们认为爱国主义是一种无条件的、没有理性的情感,爱国主义对人的约束太大,它是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犯。麦金太尔则明确指出,自由主义追求私利会加速社会凝聚力的消散,他强调爱国主义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美德,而且是道德的基础。在他看来,我们每个人获得的道德都是从生活于其中的特殊共同体习得的,如果离开了共同体,人们将会失去行为判断的标准,也很难作为道德的行为主体成长起来,因而,与对特殊共同体忠诚同源的爱国主义是道德的先决条件。(cf.MacIntyre,p.8,10,11)支持爱国主义的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如威廉·高尔斯通、威尔·金里卡、迈克·沃尔泽)愿意把爱国、忠诚视为公民美德,但对公民能否展现这些德性表示“审慎的期待”。不赞同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的学者,基本上是从爱国主义可能导致的弊端或其危险性来谈的,其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第一,爱国主义与基本美德是相冲突的。有学者认为,爱国主义容易导致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使人们有可能但不必然陷入不守信的泥潭,因而在特定情况下,它与人类基本美德是相冲突的,并且有可能是一种恶,从而不值得鼓励。西蒙·凯勒举例说,一个爱国者面对国家在战争中暴行的证据,如果他拒绝证据,或开始相信战争中的暴行并不那么坏,他就变得不诚实了。也就是说,当一个爱国者不愿意接受国家行为所导致的恶,很可能会使得这个爱国者要么不相信恶的事实,要么为这种恶作辩护——这是一种必要的恶,或者认为这不能算作恶。他认为,当一些证据与爱国者的信念相冲突时,爱国者即会被激发以偏见的方式作出反应,但是爱国者并不承认这种偏见,结果,他们不得不欺骗自己。(cf.Keller,pp.-)这种不诚实还可能表现为教育中的美化历史,即对“高贵的、道德说教的历史”(Galston,p.)的需求。如此,“我们就必须选择、夸大、忘记、神化、虚构和说谎。”(Archard,p.)这与追求真理的基本教育目的相违背。爱国主义和不守信之间的这种联系,与基本美德有可能发生的冲突,使得西蒙·凯勒等人不赞成把爱国主义视为一种美德。还有学者从狭隘爱国主义的排外性出发,认为这样的爱与宽容不相容,它只会对公民美德事业带来伤害,但这并不影响他把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视为一种美德。维罗里在《关于爱国》导论中谈到:如果爱国家意味着热爱共同的种族和语言特征,一个共享好生活的设想,或者对一个共同国家命运的想象,这样的一种爱毫无疑问支撑着对共同善的承诺,然而,它也鼓励了人们去蔑视、不包容国内外文化、种族和政治的多样性。大量有公益心的公民(civic-mindedcitizens)准备好了为国家洒热血,但是他们也准备好了拒绝宗教自由、拒绝少数民族的权利和文化多元主义,他们的爱国主义的狭隘性反映了他们对国家热爱的排外特征。(cf.Viroli,p.12)第二,爱国主义不是一种绝对的美德。有学者通过专门讨论忠诚的危险性,来表明爱国主义不是一种绝对的美德。约翰·克雷尼格认为,忠诚不是一种绝对的美德,其善恶取决于所忠诚对象的性质。他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忠诚被用来服务于一种不良目的时,它还是一种值得赞扬的美德吗?当所忠诚对象的行为与正义发生冲突时,个体应忠诚于特定的对象、组织,还是应忠诚于正义?所以,约翰·克雷尼格认为,政治忠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美德。如果忠诚被误导,会产生可怕的破坏力。我们可能被骗而忠诚于虚假的神,或者将我们持续的忠诚奉献给那些实际上已经背叛我们的神。(cf.Kleinig,p.45)在忠诚的危险性上,人们常举的例子就是战争,这可以轻易地被用来为侵略证明,因而成为人们质疑爱国主义的重要理由之一。托尔斯泰甚至认为,要消灭战争,就要消灭爱国主义。查尔斯·泰勒在讨论了爱国主义之好之后也指出:无论古今,爱国主义也要对许多恶行负责。(参见应奇、刘训练,第页)第三,对于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的最常见的指责来自于(与世界主义紧密相连)持普遍主义立场的人。在他们看来,许多最重要的伦理判断是从中立、公正的立场出发,摈除特殊忠诚作出的。道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个人是道德价值和道德关切的终极单位,不能因为你是我的同胞就能获得特殊的道德关切,或他不是我的同胞我就不对他负有道德义务;正义的世界主义强调“资源和商品在个体之间的基本分配应当独立于个人碰巧生活于其中的民族与国家界限”(谭,第-页);制度的世界主义则强调对实体性超国家权威的认可,倡导世界主义的制度秩序;等等。世界主义的核心理念就是世界是个整体,每个人应被平等地对待,普遍人权是其价值基础,世界整体是人类道德和社会责任最根本的来源。为此,坚定的普遍主义者认为,爱国者喜欢一个国家和群体的人们超过另一个国家的人们,这种偏爱是令人厌恶的。内桑森以道德金规为例,指出道德金规要求“你待人当如人之待你”,而非“你待同胞当如同胞之待你”(Nathanson,p.7);世界主义倡导者纳斯鲍姆认为,专注于民族利益的爱国主义是一种简单且在道德上危险的情感。(cf.Nussbaum,p.4)二、评价爱国主义是否是一种美德的关键在于热爱方式通过对爱国主义是否是一种美德之争论、尤其是反对者观点的简单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评价爱国主义是不是一种美德的关键在于如何爱。这涉及对爱国主义的理解问题,所有的爱国主义都要求热爱自己的国家,但热爱方式不相同,这就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爱国主义。如同西蒙·凯勒和维罗里所指明的那样,狭隘的、排外的爱国主义(通常表现为一种极端的民族主义)才可能导致不守信、不宽容,固执、不宽容与战争是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的产物,其他脱离民族主义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withoutNationalism)则不会表现出这样的弱点:比如,维罗里共和主义的爱国主义强调对共同自由及对维护共同自由的共和国的爱,一旦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丧失——共和制消失,人们对国家的热爱之情就会锐减。这种爱不会是排外封闭的,而只能是开放理性的。又如,宪政爱国主义提出这样一种理念,即政治忠诚应当以自由民主宪政的规范、价值以及程序为中心。(cf.Muller,p.1)宪法是政治忠诚的焦点,宪法中体现的自由与民主原则是忠诚的对象。当普适的原则嵌入特殊的制度和实践中,“人们可能变得忠于这些制度,但并不因此自动地变为排他主义者。”(ibid.,p.65)为此,米勒认定宪政爱国主义应当是反思性和批判性的。此外,世界主义的爱国主义倡导者阿皮亚将“一种合法的普遍主义与某些形式的偏私性调和起来”(阿皮亚,第页),提倡“有根的”世界主义(rootedcosmopolitanism)和成为一个“世界主义的爱国者”(cosmopolitanpatriot)。他推崇的爱也不是排他的,而是包容的、讲究平衡的。可见,不管哪种类型的爱国主义,如果它拥有正确的热爱方式,没有因为爱国而敌视他国和对其他人漠不关心,没有因为自己的国家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而无法接受她的过错和缺陷,尤其没有以牺牲他国和他国人民的利益作为爱的代价,是不会被反对者排除在美德之外的。相反,那些容易导致国家间紧张和冲突、狂妄自大唯我独尊、漠视甚至损害他国人民利益等极端的、狭隘的爱国主义(这种爱国主义总是与民族主义纠缠在一起),因为在道德上很难得到辩护,而成为反对者们批判的对象。因为忠诚的危险性而质疑爱国主义的合道德性,是没有说服力的。其实,没有哪种美德是绝对的,任何美德都是有条件的。我们以与爱国主义最具类比性的孝为例,孝难道就是满足父母的所有欲求,无条件地支持父母的一切言行,即便他们的欲求和言行在道德上是可谴责的吗?显然不是。那么,我们会因为某些尽孝者缺乏健全的判断力,让孝存在这种可能的危险,而反对它是一种美德吗?当然不会。实际上,无论是对祖国之爱还是对父母之爱,抑或是父母对子女之爱,这些爱本身都不应当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只有当忠表现为愚忠,孝表现为愚孝,父母之爱表现为溺爱时,才是道德上可批判的。在爱国主义的名义下,既有为了国家扩张、殖民的野心而参与战争、侵略他国的行径,也有为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奋起反抗的反侵略行为。季羡林先生就曾把爱国主义分为两种:一种是正义的爱国主义,一种是邪恶的爱国主义。“日寇侵华时中日两国都高呼爱国,其根本区别就在于一个是正义的,一个是邪恶的。”(季羡林,第80页)正义和邪恶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就在于有没有侵犯、牺牲他国和他国人民的权利与利益。对于不讲偏私、“无情”的世界主义之质疑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世界政府的全球正义理念是一种幻想。”(内格尔)“世界主义理论最为独特的哲学弱点是……它未能足够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紧密关系。”(贝兹,第页)还有人担忧世界主义可能会导致独裁统治和专制。(cf.Putnam,pp.92-93;Walzer,,pp.-)从道德的角度看,如果爱国主义因为对道德普遍性的放弃而遭致反对,那么世界主义是不是也会因为对特殊责任的忽视而同样令人担忧呢?英国人通过公投脱离欧盟、美国推行贸易保护政策和移民限制措施、民粹主义拉扯欧洲右转等诸多事件的发生,与世界主义构想背道而驰,这不得不使人们对其理论的阐释力和实践可能性产生质疑。实际上,与世界主义紧密相连的普遍主义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设置了一个想象性的前提,即世界是有共同认知和普遍认同的,然而,从目前看,这个假设是不坚实的。无论是从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建立到雅尔塔体系即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的形成,还是从两极格局的解体到世界格局向多极化趋势发展,一直在证明国际的政治认同是分裂的。为什么国际政治认同很难形成?与国家政治不同,国际政治在根本上说是一个无根的政治,它既没有世界政府,也没有清晰的政治边界,这种情形下,人们的认同很难建立。三、对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的辩护如前所述,人们对于爱国主义最常见的指责是对国家和同胞的特殊关切违背了道德平等要求的不偏不倚的立场,它使得人们对于自身道德义务的理解变得狭隘。若要证明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就必须摘除它与道德相违背的帽子。进行这样的论证有两种方式,一是证明特殊关切没有违反道德,它不是一种偏袒[戴维·米勒就认为,如果规则要求你区别对待不同的人,那么你遵循这些规则就不是偏袒而是公道。在他看来,用偏袒和公道来理解世界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张力问题是错误描述。(参见谭,第页)];二是解释清楚对国家和同胞的偏袒是合理的,即对特殊关切本身进行正当性辩护,当然这种辩护包含着对特殊关切之极限的确定。在把这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论证之前,我们先简要陈述当代爱国主义存在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全球化时代,世界政治秩序仍由民族国家构成,爱国主义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依然存在。当今世界,民族国家因享有主权而拥有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裁判权,因而在国内国际政治生活中依然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作为当前国际交往中最强大最重要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国家不仅是公民情感依附的主要对象,也是安全保障的重要来源。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还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真正有义务、有可能尽全力提供援助和保障的不是其熟知的某个国际组织或仰慕的某个国家,而是赋予其公民资格的国家。当人们没有了公民身份,失去了国家的庇护,“那些共享的物品没他的份,他们被排除在共同体的安全和福利供应之外,”处于“一种无穷无尽的危险状态”(沃尔泽,第39页)。毋庸置疑,国家政权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取决于公民在多大程度上对其政治制度、政治统治和治理的认可,普遍认同是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国家获得合法性、正当性的普遍来源。基于此,在国家能够保证其正当性的前提下,爱国主义仍然具有其合法性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对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民来说,爱国主义仍是一个具有吸引力和号召力的主张。对国家和同胞(或其他群体和个体)的特殊关切乃是人之常情,这种常情能否为道德所允许?实际上,一个相对健全、完整的社会道德体系既会要求一视同仁,也会强调区别对待。斯坦福哲学百科诠释“爱国主义”词条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西方道德的主要文献——十诫的措辞总体而言是普遍性的、无偏倚的,但也告诉我们“尊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Primoratz)。通常来说,一个社会道德的总体要求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可谓是一个社会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然而,对于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人们,社会具体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人们总是以特定的角色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通过符合特定的社会角色期待来获得自己的社会身份认同。社会角色期待往往是通过社会规范来传递的。我们以社会对待老人(长辈)的规范为例作出分析。对于一般的老人,社会规范要求我们尊重,尊重他们在长年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各种经验,尊重他们对子孙后代、对国家社会作出的多种贡献,尊老是许多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然而,对于对自己有哺育之恩的长辈——父母,就不仅仅要尊重,还要尽孝顺、赡养的义务。按孔子的要求,对待父母的容色要好,要和颜悦色、发自内心地孝敬,否则则与犬马无异。为什么社会规则会要求人们区别对待不一样的长辈?一个好的理由在于人们与一般长辈和父母处于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父母是子女满足需要、享有安全、获得成长的源泉,子女自然要尽赡养义务,以回报父母的哺育之恩。为此,社会规范要求人们对于父母要有特殊关切,而对于一般长辈只需要平等地尊重。一个人看到素不相识的老人摔倒上前扶起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赞誉,但是任由倒地的父亲躺着不施以援手一定会遭到人们的唾弃,这就是符合区别对待规则的社会评价。如果道德规则本身允许区别对待,特殊关切还是一种偏袒、违背了不偏不倚的基本要求吗?实际上,对规则的基本遵循及其区别对待要求的贯彻就是一种不偏不倚,因而不能算是对道德的违背,按要求给予的特殊关切也算不上是一种偏袒。我们对国家和同胞之特殊关切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论证,将基于公民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践履(得其应得,付其应付)是正义的基本要求。特殊关切通常首先表现为情感上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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